关于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农办财〔2009〕93号)

文章来源: | 作者:  点击数: 次 | 发布时间:2014-03-11 | 【 字体: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农办财〔200993

 
机关各司局、部属各单位:

为了加强国有资产处置管理,规范处置流程,确保国有资产处置规范高效、安全环保,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印发了《关于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管资〔2009246号),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宜补充通知如下:

一、严格国有资产处置审批管理

国有资产处置(含无偿调拨、对外捐赠、出售、置换、报废报损等)的批复文件是办理资产产权变动和进行账务处理的依据,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和我部的相关文件规定,履行相应的资产处置审批程序和手续。

二、严格国有资产进场交易、公开处置

(一)部机关、部属事业单位经批准处置车辆、设备设施等实物资产,必须统一交由产权交易机构进行处置。其中,部机关拟处置的实物资产由农业部机关服务中心(局)集中后,统一交北京产权交易所进行处置,部机关已经淘汰但未办理处置审批手续的实物资产,应按《农业部机关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补办相关处置审批手续,并对资产处置情况作出说明。

为提高实物资产处置效率,各单位要尽可能采取集中或批量处置的方式,避免采取零星处置的方法,规避产权交易机构拍卖的规定。

(二)各单位处置房屋建筑物、股权、债券和其他产权的,不论金额大小,一律通过产权交易机构进行处置。

 

附件:关于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九年八月十日   


附件:

 

关于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有

关问题的通知

 

国管资〔2009246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

为加强资产处置管理,规范处置流程,确保资产处置规范高效、安全环保,根据《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国管资〔2009167号)和《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国管资〔2009168号)(以下称两个办法),现就建立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服务平台,推进资产处置进场交易、资产调剂和废弃电子产品统一回收处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资产处置工作程序

各部门、各单位经审批后需处置的资产,统一交由处置交易机构进行处置。处置交易机构对拟处置的资产鉴别评估后,将废弃电子产品交由回收处理机构进行无污害处理,其他资产采用公开方式进场交易。对于仍有使用价值的专业设备、办公设备等实物资产,须在进场交易前优先在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范围内调剂使用。支持公益事业或扶持地方发展的捐赠资产暂不执行上述程序。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移动存储介质、传真机和复印机等资产按国家有关保密规定进行处置。

 

二、关于资产处置进场交易

国有资产处置交易由北京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承担。北交所设立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服务机构,并提供包括评估、审计、拍卖、招投标、法律咨询、交易、结算等服务。各部门、各单位经审批同意后需处置的资产,由各部门、各单位按照交易流程,统一交由北交所进行集中处置,并提供相关材料。北交所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对拟处置资产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处置,出具国有资产交易凭证,并将扣除服务费用后的处置收益及时返还相关部门和单位。

三、关于资产调剂

国管局依托中央政府采购网建立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调剂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调剂系统)。 对于尚未达到报废年限或经过专业技术鉴定后仍能继续使用的专业设备、办公设备等实物资产,在进场交易前由各部门、各单位将拟调剂资产的详细信息在调剂系统上进行公示,同时也可通过调剂系统浏览其他部门资产调剂信息,适合本部门使用的,通过网络平台提出需求申请。国管局结合各部门、各单位资产存量情况,综合考虑申请时间、调剂方式和调剂成本等因素,确定资产调剂方向,并出具相应的资产调剂证明。未达成调剂意向的资产移交北交所实行进场交易。

四、关于废弃电子产品处置

废弃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由中国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再生公司)承担。中再生公司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废弃电子产品统一收取、运送和处理,保证处置过程的安全、环保。各部门、各单位已达到报废年限没有使用价值的,以及虽未达到报废年限但损坏严重且无法维修或维修成本很高的废弃电子产品,统一交由中再生公司回收处理。

资产处置工作是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重要内容,做好这项工作,对于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环保型政府机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规定程序规范资产处置工作,并请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反馈我局资产管理司。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