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科学院院机关软件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农科办财〔2011〕46号)

文章来源: | 作者:  点击数: 次 | 发布时间:2014-03-11 | 【 字体:    

关于印发《中国农业科学院院机关软件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农科办财〔201146

 


院机关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院机关软件资产管理,研究制定了《中国农业科学院院机关软件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国农业科学院院机关软件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五日   


附件:

 

中国农业科学院院机关软件资产管理

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院机关软件资产管理,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的通知》(农办市〔20112号)、《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软件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农办财〔2010141号)精神,结合《中国农业科学院院机关固定资产登记管理办法(试行)》(农科院计财〔200726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软件资产,是指院机关各部门(以下简称各部门)通过购置、调剂或开发等方式形成的具有合法使用权的各种软件。

第三条  财务局负责院机关软件资产的管理制度制定、预算和计划汇总编制和审核、资产登记、资产处置等工作。各部门负责本部门软件资产的实物管理、预算和计划编制、卡片和备查簿登记、处置申报等工作,各部门应明确软件使用责任人,负责维护使用等具体管理。

第四条  各部门应严格控制配置需求,设备更新时硬件和软件应当同时考虑。各部门拟配置软件资产时,应按有关要求编制预算报送财务局。拟配置的软件资产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按有关要求编制政府采购计划报送财务局。

第五条  各部门应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配置软件资产,优先购置国产品牌软件。拟配置的软件资产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计算机通用软件范围的,应当通过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进行采购,具体登陆中央政府采购网(www.zycg.gov.cn)执行协议供货或规定的其他方式;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限额标准以上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各部门配置的软件资产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到财务局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手续,资产分类名称为电子计算机及其外围设备类(代码为715000)。未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建立软件资产备查簿,明确软件使用责任人。其中:在原有软件基础上重新开发或升级的软件,按开发、升级发生的支出,增记资产价值;自行开发的信息系统应用软件,应当和硬件分开独立入账。

第七条  各部门应按照许可范围使用软件资产,做好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各部门应对软件资产及时进行归档管理,做好自行开发软件源代码、开发档案、验收文件和相关授权证书及载体的保管工作,保证软件资产安全保密。

第八条  各部门拟处置软件资产时,应按规定将处置申请文件报送财务局。处置完成时,按照批复文件及时调整资产账卡。

以授权形式购置的软件到期后,应当及时办理处置手续,停止使用;为专项工作开发使用的软件在工作完成后,失去使用价值的,应及时进行报废处置。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停止使用后,不涉及国家机密、仍具有经济价值的,应当通过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平台进行公开处置。

第九条  各部门应每年结合部门固定资产盘点,对软件资产情况进行清查,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

第十条  本办法由财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相关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