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科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农科院监审〔2004〕111号)
关于印发《中国农业科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的通知
农科院监审〔2004〕111号
院属各单位:
现将《中国农业科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国农业科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二○○四年四月十二日
附件:
中国农业科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内部审计制度,加强我院内部审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和《农业部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结合中国农业科学院(以下简称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内部审计是独立监督和评价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的行为,以促进加强经济管理和实现经济目标。
第三条 我院所属事业单位(含转制研究所)、院、所办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及农业部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并依法执行内部审计制度。
第四条 设立内部审计机构,配备专、兼职审计人员:
(一) 院设立监察与审计局;
(二) 研究所根据工作需要和有关规定,设立审计机构或配备专、兼职审计人员。财务收支金额较大、所属单位较多的研究所,应设立审计机构或专职审计人员。
(三) 院办企业也应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专、兼职审计人员。
第五条 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在院、所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六条 院监察与审计局负责指导院属各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并负责组织实施我院内部审计监督,主要职责是:
(一)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我院的实际情况,起草我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办法。
(二) 指导、检查和监督各研究所(院办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或审计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内部审计工作,行使内部审计监督职能。
(三) 指导和监督各研究所(院办公司)按照规定建立内部审计机构,配备内部审计人员,健全内部审计制度,组织内部审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四) 组织完成上级审计机关委托和院领导安排的审计任务。
(五) 组织研究所开展分片联审,片区间开展交叉互审,以及局、所联合审计。
(六) 组织研究所开展内部审计理论研究,总结、交流、宣传内部审计工作经验,表彰内部审计先进单位和个人。
(七) 根据审计工作量和业务性质的需要,可以临时聘请研究所或院办公司的审计人员为院审计工作服务,也可以将本局审计范围内的内部审计事项授权或委托所属单位和社会审计、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第七条 各研究所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经所长授权,负责对本级及下属单位实施内部审计监督。
(一)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有关规定,起草本所内部审计实施办法和细则;
(二) 组织完成院监察与审计局委托和研究所安排的审计任务;
(三) 参加院监察与审计局组织的分片联审、交叉互审,以及局、所联合审计;
(四) 将本所开展审计工作的计划、完成的审计报告和统计数据,及时报院监察与审计局。
第八条 内部审计工作的依据:
(一) 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相关部门制定的规章、制度;
(二) 农业部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以及有关上级单位和我院制定的内部管理制度;
(三) 院所属单位所在地,在法定权限内制定的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不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
(四) 院所属单位根据管理需要制定的不违背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制度的内部控制制度。
第九条 所的内部审计,以财务收支审计为基础,对本单位或下属单位实施内部审计监督:
(一)预算编制、执行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和决算报表的真实、完整情况;
(二)对外投资、承包、租赁等经济合同或协议的真实、合法及本单位效益的维护情况;
(三)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执行情况;
(四)内部控制制度的合法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五)领导干部任期内及离任时的经济责任履行情况;
(六)基本建设投资、各项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
(七)所属公司、企业(含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单位)经营状况、经济效益情况;
(八)国有资产安全、完整、保值、增值情况;
(九)科技三项费用的使用与管理;
(十)院所领导交办的其它审计事项。
第十条 按照《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第四条、第十二条要求,院及院所属单位内部审计机构或审计人员对本单位及下属单位进行审计时,主要职权如下:
(一) 要求被审单位按时报送、提供有关计划、预算、决算、报表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二) 审查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
(三) 列席有关的会议;
(四) 对审计中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并索取证明材料;
(五) 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纪、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做出临时的制止决定;
(六) 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单位领导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七) 对严重违反财经法纪和造成经济损失浪费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经济处罚,并向有关部门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未设立内审机构的,由审计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报单位领导批准后实施;
(八) 提出改进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和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规行为的意见和建议,经单位负责人批准下达审计意见书;
(九) 有权向上级内审机构和审计机关反映本部门、本单位的情况和问题;
(十) 对遵守和维护财经法纪、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提出通报表扬和给予奖励的建议。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工作主要程序:
(一) 根据上级部署和本单位的具体情况拟定审计项目计划,经本部门、本单位领导批准后实施;
(二) 实施审计时,应提前3天向被审计单位下达审计通知书;
(三) 派出审计小组实施审计。审计组在认真整理工作底稿的基础上,提出审计报告。未设内审机构的单位,由审计人员提出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在充分征求被审单位意见的基础上,进行修改后报内审机构(未设内审机构的直接报单位领导),经领导审定后,下达审计意见书;
(四) 经单位领导审定批准下达的审计意见书,被审计单位必须执行;
(五)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书如有异议,可在收到审计意见书之日起10日内,向审计机构所在领导或上级内审机构提出申诉,申诉期间审计意见照常执行。单位领导或上级内审机构,应在收到申诉之日起30日内做出处理;
(六) 审计工作结束后,应将相关资料及时归入档案;
(七) 内审机构或审计人员,要对被审计单位进行审计回访,对重要审计项目实行后续审计,监督审计意见落实情况。
第十二条 院及院所属单位的内部审计人员,应当适应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具有一定的专业水平,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能够胜任本职工作。下属单位较多或财务收支金额较大的单位,应配备一定数量具有审计、会计和有关专业的中、高级职称的业务骨干。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严格遵守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其打击报复。
第十五条 对认真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突出成绩的内部审计人员,由所在单位给予精神或者物质奖励。
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的内部审计人员,由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当列入单位财务预算,由本单位予以保证。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的设备和手段,应根据实际需要予以配置。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院监察与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中国农业科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农科院审字〔1998〕59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