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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中长期出国(境)培训人员费用开支标准的通知(外专发〔2006〕172号)

文章来源: | 作者:  点击数: 次 | 发布时间:2014-03-11 | 【 字体: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城市外国专家局(引智办)、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外国专家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随着对高水平人才和高层次培训需求的不断增长,优化培训结构、逐步增加中长期培训已成为出国(境)培训工作的发展方向。考虑到近年来国外物价水平的上涨、医疗保险费用的增加以及其他一些相关费用的提高,经研究,决定对中长期出国(境)培训人员的费用开支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长期出国(境)培训是指90天以上(含90天)的出国(境)培训。调整后的中长期出国(境)培训人员费用开支项目包括:伙食费、住宿费、交通费、通讯费、书籍资料费、医疗保险费和零用费等。

二、中长期出国(境)培训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分为高级职称人员开支标准和普通职称人员开支标准两类。高级职称指高级工程师(或相当高级工程师的其他职称)及以上职称、正县(处)级及以上行政职务。普通职称指工程师(或相当工程师的其他职称)及以下职称、副县(处)级及以下行政职务。

三、调整后的中长期出国(境)培训人员费用开支标准(见附件)于200711起开始执行。

四、各派出单位要从严掌握党政干部中长期出国(境)培训规模,认真选拔培训人员,加强出国前外语和专业培训,并进行严格考核,确保培训质量。

五、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执行本通知精神,并将执行情况及时向国家外国专家局报告。

 

附件:《中长期出国(境)培训人员费用开支标准表》

 

 

国家外国专家局  财政部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