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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科学院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农科办计财〔2006〕78号)

文章来源: | 作者:  点击数: 次 | 发布时间:2014-03-11 | 【 字体: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基本建设投资行为,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与监督,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财政部、农业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所有执行国家农业基本建设投资计划进行项目建设的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包括当年安排基本建设投资、当年虽未安排投资但有在建工程、有停缓建项目和资产已交付使用但未办理竣工决算的项目建设单位。

第三条  农业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做好基本建设资金的预算编制、执行、控制、核算、监督和考核工作;依法、合理、及时筹集和使用建设资金,严格控制建设成本,努力提高投资效益,全面反映项目的各种投资渠道资金,明晰产权,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四条  农业基本建设经营性项目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推行投资的筹划、建设、生产经营、还贷全过程的系统管理。非经营性项目实行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制。

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中国农业科学院计划财务局是我院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职能部门,对农业基本建设全过程的财务活动实施财务管理和监督。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基本建设投资财务管理的各项法律、法规和制度。

(二)研究制定本单位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组织实施并监督检查。

(三)根据农业部下达的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审核、汇总、上报院属建设单位用款计划,并按批复的用款计划和工程进度拨款。

(四)审核、汇总、上报季度基本建设投资完成情况报表和年度基本建设财务决算;

(五)监督检查基本建设资金使用情况,监督重大项目公开招、投标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的落实。

(六)指导和监督院属各建设单位的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工作。

(七)审核及审批院属建设单位基本建设竣工财务决算。

负责院本级的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第六条  院属单位的基本建设财务,原则上实行一级财务管理,由财务部门负责编报用款计划和资金的解付及核算。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按规定由专人负责基本建设财务工作,并保持人员的相对稳定。

建设单位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研究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单位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

(二)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项目概、预算内容,依法设置会计账目,加强基本建设资金的会计核算和监督。

(三)根据投资计划和工程进度编报用款计划,解付工程款,及时监督检查基本建设资金使用情况。

(四)按要求及时、准确编报年度基本建设财务决算报表。

(五)及时掌握工程进度,定期进行财产物资的清查,加强基本建设项目的实施和竣工验收工作。

(六)编报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正确核定新增固定资产价值。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及时收集、整理、归集从项目筹划到竣工验收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并在项目竣工验收后,移交档案管理部门。

第三章  基本建设资金管理

第九条  建设单位财务部门应加强基本建设投资的内部财务管理,对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来源、使用方向和资金落实情况等进行全面审查监督。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加强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的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开设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帐户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单位,按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办法执行,建立基本建设会计核算账簿,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严格按农业部下达的投资计划和批复执行,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基本建设资金。

第十一条  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各种建设资金,都应纳入预算,实行项目预算管理。

第十二条  建立基本建设资金拨付的审核制度,财务部门要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支出预算、年度投资计划及工程进度拨付资金。新建项目须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开工后才能拨付工程款。在项目尚未批准开工以前,可以根据年度投资计划支付前期工作费用。没有下达投资计划及不符合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财务支出,财务部门不得拨付资金。

第十三条  对多渠道投资配套的建设项目,各建设单位要切实落实配套资金的年度投资计划,并抄报院计划财务局,对配套资金不落实到位的,将不予拨付基本建设资金或不予上报用款计划。

第十四条  按照国家关于项目资本金制度的规定,经营性项目应在项目总投资中筹集一定比例的非负债资金作为资本金。筹集的资本金须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以非货币性资产投入项目的资本金,必须经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作价。经营性项目筹集的资本金,在项目建设期间和生产经营期间,除投资者依法转让外,不得以任何方式抽走。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在编制项目竣工决算前应认真清理结余资金。需变价处理的库存设备、材料等要公开变价处理,应收应付款项要及时清理,清理出来的结余资金按下列情况进行财务处理:

经营性项目清理出的的结余资金,相应转入生产经营企业的相关资产。

非经营性项目清理出的结余资金,首先用于归还贷款。如有结余,30%作为建设单位的留成收入,70%按投资来源比例归还投资方。

第十六条  项目检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的留成收入70%用于项目管理和配套设施建设,30%用于职工奖励和福利。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上交的基本建设项目竣工结余资金,应在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30天内按拨款渠道逐级上交。其中,中央财政投资形成的应上交结余,先交院计划财务局,由院计划财务局汇总后上交农业部。纳入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建设单位,结余资金上交按上级部门的有关要求执行。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使用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和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必须按《政府采购法》执行。

第十九条  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

第二十条  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相结合的办法。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的采购应当依法实施集中采购。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将年度政府采购的项目及资金预算列入部门预算,并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执行。

第四章  基本建设支出管理

第二十二条  基本建设支出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设备投资支出、待摊投资支出、其他投资支出、待核销基建支出。

第二十三条  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是指建设单位按批复的项目概算内容发生的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的实际成本,其中不包括被安装设备本身的价值以及按照合同规定支付给施工企业的预付备料款和预付工程款。

第二十四条  设备投资支出是指建设单位按批复的项目概算内容发生的各种设备的实际成本,包括需要安装设备、不需要安装设备和为生产准备的不够固定资产标准的工具、器具的实际成本。

第二十五条  待摊投资支出是指建设单位按批复的概算内容发生的,按照规定应当分摊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的各种费用支出,包括:建设单位管理费、土地征用及迁移补偿费、土地复垦及补偿费、勘察设计费、研究试验费、可行性研究费、临时设施费、设备检验费、负荷联合试车费、合同公正及工程质量监理费、贷款项目评估费、社会中介机构审计(查)费、招投标费、经济合同仲裁费、诉讼费、律师代理费、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车船使用税、汇兑损益、借款利息、坏帐损失、报废工程损失、固定资产损失、设备盘亏及毁损、器材处理亏损、调整器材调拨价格折价、企业债券发行费用、其他待摊投资等。

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标准控制待摊投资支出,不得将非法的收费、摊派等计入待摊投资支出。

第二十六条  其他投资支出是指建设单位按批复的项目概算内容发生的构成基本建设实际支出的房屋购置和基本畜禽、林木等购置、饲养、培育支出以及取得各种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发生的支出。

第二十七条  非经营性项目发生的江河清障、退耕还林、水土保持、取消项目可行性研究费、项目报废及其他财政部门认可的不能形成资产部分的投资,作待核销处理。项目竣工后,报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冲销相应的资金。形成资产部分的投资 ,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

第二十八条  非经营性项目为项目配套的专用设施投资,包括专用道路、专用通讯设施、送变电站和地下管道等,产权归属本单位的,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产权不归属本单位的,建设单位应与资产接收单位签订协议,并报院计划财务局核准,作转出投资处理,冲销相应的资金。

经营性项目为项目配套的专用设施投资,包括专用道路、送变电站等,建设单位必须与有关部门明确界定投资来源和产权关系,产权归属本单位的,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由本单位投资但产权不归属本单位的,经院计划财务局审核,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批,作转出投资处理。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工程价款结算的制度规定,坚持按照规范的工程价款结算程序支付资金。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定的施工合同中确定的工程价款结算方式要符合财政支出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

包工包料工程的预付款应按合同约定拨付,原则上不得高于合同金额的30%,对重大工程,预付款应按年度工程计划逐年拨付,并在工程进度款中进行抵扣;凡没有签订合同或不具备施工条件的工程,不得拨付预付款。

建设单位必须按合同约定的支付方式和工程进度支付工程款,由施工企业提出的已完工程量报表和工程价款结算单,须经监理单位审核,报建设单位审核后才能办理工程价款结算。工程进度款的支付,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的90%,并按合同约定扣回预付款,与工程进度款一并结算。工程完工后,根据约定的合同价款和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工程建设期间,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进行工程价款结算,建设单位必须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待工程竣工验收一年后再清算。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管理费是指建设单位为进行建设项目筹建、建设、联合试运转、验收总结等工作发生的管理性质的开支。

建设单位管理费开支范围包括:不在原单位发工资的工作人员工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办公费、差旅交通费、劳动保护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固定资产使用费、零星购置费、招募生产工人费、技术图书资料费、印花税 、业务招待费、施工现场津贴、竣工验收费和其他管理性质的开支。

业务招待费支出不得超过建设单位管理费总额的10%

施工现场津贴比照当地财政部门制定的差旅费标准执行。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管理费实行总额控制,分年度据实列支的办法。

建设单位管理费的总额控制数以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项目投资总概算为基数,并依据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的规定,按总投资的不同规模分档计算。

第五章  财务报表

第三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及时、准确地编报基本建设支

出预算执行情况季度报表、年度基本建设财务决算报表和竣工财务决算报表,认真详细编写决算说明。建设项目法定代表人对编报报表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三十三条  各建设单位要在做好资金清理、账务核实的基础上,及时、准确地编制年度基本建设财务决算报表,并对年度基本建设财务的全面状况、国债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以及待核销基建支出转出投资本年其它基建拨款和待摊投资表的其他待摊投资科目的构成情况做详细的说明,特别是对财政性资金的到位、使用情况做重点说明。

第三十四条  各单位财务部门应加强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财务分析与评价工作。

第三十五条  财务分析报表主要包括现金流量表、资金平衡表、基本建设投资表、基本建设借款情况表、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表、交付使用资产表等报表。

第三十六条  财务评价指标包括内部收益率、投资回收期、到期固定资产投资借款偿还率、综合建成周期、交付使用率和资产产出率等主要指标。

第三十七条  建立和完善投资效益的分析报告制度,各单位在编制财务报表的同时,应加强项目实施和已完工项目形成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跟踪分析,正确反映基本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

第六章  竣工财务决算

第三十八条  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是竣工决算的组成部分,是核定新增固定资产价值,反映竣工项目决算成果的文件,是办理固定资产交付手续的依据。建设单位应在项目竣工后三个月内根据财政部、农业部和国家相关规定,实事求是地编制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做到编报及时,数字准确,内容完整。

第三十九条  建设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的内容建成,工程质量符合规定标准,能够正常使用时,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验收,编报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建设周期长、建设内容多的项目,单项工程竣工,具备交付使用条件的,可编制单项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待建设项目全部竣工后编制该项目的竣工财务总决算。

第四十条  建设单位应加强对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组织领导,组织专门人员,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在竣工财务决算未经批准之前,原机构不得撤销,项目负责人和财务主管人员不得调离。

第四十一条  编制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依据,主要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或扩大初步设计,概算调整及批复文件;招投标文件;历年投资计划、财务决算及批复文件;合同、工程结算等资料;有关财务核算制度及其他有关资料。

第四十二条  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内容,包括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和财务决算报表说明两部分。

(一)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主要有:封面、基本建设项目概况表、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表、基本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总表、基本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

(二)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主要包括:基本建设项目概况、会计账务的处理、财产物资清理及债权债务的清偿情况、基建结余资金等分配情况、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的分析、计算情况、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及决算中存在的问题、建议、决算与概算的差异和原因分析、需说明的其他事项等。

第四十三条  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经所在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签署意见,由院计划财务局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

小型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的审批,按以下权限进行:

(一)院本级的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农业部财务司审批;

(二)院下属各单位建设项目的竣工决算报院计划财务局审批;

第四十四条  院属各建设单位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审批实行先审后批的办法,即先经院认可的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项目单位编制的竣工财务决算进行审计后,院计划财务局再按规定批复。支付给中介机构的审计费,从建设单位的项目管理费中支出。

第四十五条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大中型划分标准。经营性项目总投资额在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非经营性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上为大中型项目。其他为小型项目。

第四十六条  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3个月内不办理竣工验收和固定资产移交手续的,视同项目已正式投产,其费用不得从基本建设投资中支付。

第四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根据批复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或年度基本建设财务决算,及时调整有关账务,办理资产移交手续,进行资产产权登记。

第七章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局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