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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科学院京区单位职工住房补贴发放实施方案(农科办计财〔2007〕77号)

文章来源: | 作者:  点击数: 次 | 发布时间:2014-03-11 | 【 字体:    

关于下发《中国农业科学院京区单位职工住房补贴发放实施方案》的通知 

农科办计财〔200777

  

院属京内各单位:

根据农业部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中国农业科学院京区单位职工住房补贴发放实施方案的批复》(农房改〔200713号)要求,现将《中国农业科学院京区单位职工住房补贴发放实施方案》(农科院计财〔2006450号)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应按照我院京区单位职工住房补贴发放实施方案向职工发放住房补贴。其中,对于199911()以后调入我院工作的无房职工,自调入次月起发放按月补贴,但其调入前的按月补贴须待有关政策明确后,再予计发。

二、请各单位经办人将填写好的职工住房补贴销户提取申请明细表和单位办理职工住房补贴账户销户提取总表一式4份和2006年发放新申领和补发职工(离退休人员)住房补贴清册一并交到农业部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资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补贴账户销户和资金提取工作,并将农业部资金管理中心签字、盖章后的明细表和总表各一份报院备案。

三、从2007年起,未申领住房补贴的职工,转正定级的新录用人员以及职务职级发生变化的职工申领住房补贴的,各单位应于每年815日前将发放方案和有关材料一式2份报送院计划财务局,由院审核汇总后上报农业部房改办审批,有关材料详见中国农业科学院办公室《关于转发(关于做好我部在京单位住房补贴发放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的通知》(农科办计财2006149)

 

附件:中国农业科学院京区单位职工住房补贴发放实施方案

 

 

○○七年五月二十九日    

 


附件:

 

中国农业科学院京区单位职工住房补贴发放实施方案

 

根据《关于做好我部在京单位住房补贴发放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农(房改)200624号)以及《关于印发〈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补贴调整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管房改2006164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精神,结合我院京区单位具体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领导和负责机构

为保证住房补贴发放工作的有序有效进行,我院成立了住房补贴发放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

领导小组的基本职责是:

1、贯彻落实中央国家机关、农业部关于住房制度改革的精神;

2、负责院住房补贴发放的组织领导;

3、审定院属单位住房补贴发放方案;

4、研究并提出住房补贴发放过程中特殊事项的处理意见;

5、审定住房补贴上报材料。

领导小组人员构成情况:

组长:雷茂良

成员:贾连奇、刘继芳、史志国、高淑君、刘凤彦、方宜文

院住房补贴发放领导小组下设工作小组,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事务性工作。具体工作内容包括:

1、宣传房改政策,受理住房补贴政策咨询;

2、审核院属单位住房补贴实施方案;

3、汇总、审核、上报住房补贴发放有关材料;

4、对院属单位住房补贴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工作小组人员构成情况:

成员:李卫、芦桂兰、王彦花、钮一成、刘淑一、王淑琴

二、住房补贴的发放范围和对象

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向在职、在编及离退休职工中住房未达标的职工、199911(含)后参加工作,且职工现住房面积核定为零的无房新职工和19981231(含)前参加工作,且职工现住房面积核定为零的无房老职工。

三、住房面积的核定和依据

(一)住房面积的核定和计算

根据《关于印发〈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职工住房面积核定及未达标、超标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管房改字200036号)等文件规定,下列住房均核定为职工住房面积:

1. 职工(含退休职工,下同)及其配偶按规定的普通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承租的公有住房;

2. 职工及其配偶以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

3. 按照城市房屋拆迁政策对被拆迁公有住房使用人和执行统一租金标准的城镇私人出租住房使用人中,已获得货币补偿的,其计算货币补偿金额的房屋建筑面积;

4. 职工及其配偶按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集资合作建造的住房;

5. 单位资助职工及其配偶购建的住房减去扣除面积的部分。

扣除面积=职工集资购(建)房款-职工按当年房改成本价购房房价款÷所购住房总房价款或所建住房成本价款×集资购建住房面积

职工现有住房面积按建筑面积核定,阳台建筑面积的50%核定为职工住房面积。购买住房的,按产权证上注明的建筑面积计算;承租住房的,按租赁合同上注明的住房使用面积乘以1.333折算建筑面积,建筑面积的计算方法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住房补贴面积标准和依据

根据《关于印发〈中国农业科学院京区单位职工购房补贴资金分配方案〉的通知》(农科院计财字2001260号)规定,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按下列标准执行:

行政系列人员

住房补贴面积标准

(建筑平方米)

院长、院党组书记等副部级干部

190

副院级干部、两院院士

140

正所(局)级干部

115

经农业部批准的享受司局级待遇的离休干部

110

副所(局)级干部

105

正处级干部

90

副处级干部、高级技师

80

科级干部、高级工和25年工龄以上人员

70

其他人员

60

科研技术系列人员

 

研究员

105

副研究员

90

助理研究员

70

研实员及其他科研人员

60

以上面积标准只限住房补贴面积标准,不与其他待遇挂钩。

四、住房补贴的计发

(一)无房职工住房补贴的计发

按照《实施办法》和相关文件规定,对无房职工的住房补贴区别不同情况计发:

1.无房老职工1998年底前的住房补贴一次性计发:职工1998年月均标准工资×1999年年度购房补贴系数(0.66)×职工1998年底前的工作月之和1999年年度工龄补贴额(13元/m2)×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前的工龄×职工住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本次无房老职工一次性补贴计算公式仍执行《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规定。

2.无房老职工和新职工19991120041231期间的住房补贴按月发放:月住房补贴额为当月标准工资×年度月住房补贴系数0.66。其中我院职工当月标准工资指职务工资加津贴部分。

3200511以后按月补贴标准按照农业部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中国农业科学院无房职工按月补贴标准的批复》(农房改(200638号)执行:

行政系列人员

住房补贴标准(元/月)

正所(局)级

1500

副所(局)级

1300

正处级

1200

副处级

1100

正科级

1000

副科级

900

科级以下

800

科研技术系列人员

住房补贴标准(元/月)

研究员

1400

副研究员

1200

助理研究员

1000

研实员及其他科技人员

800

工勤系列人员

住房补贴标准(元/月)

技术工人中的高级技师

1100

技术工人中的高级工、技师和25年以上(含25年)工龄的普通工人

1000

技术工人中的中级工和15年以上(含15年)、25年以下工龄的普通工人

900

初级工和15年以下工龄的普通工人

800

(二)住房未达标职工住房补贴的计发

住房未达标职工住房补贴的计发按照是否享受购房政策优惠区别计算。享受购房政策优惠,是指2006517之前按照房改政策购买国管局、中直管理局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单位自建住房、集资建房以及按上述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购买的腾退已购公有住房和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

1. 已享受购房政策优惠的住房面积未达标职工,其差额补贴或级差补贴按原标准一次性计发,计算公式为:应补贴额=基准补贴额1265元/建筑平方米+每年13元/建筑平方米×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的工龄)×差额面积。差额面积包括未达标差额面积和因职务晋升、技术等级晋升形成的级差补贴。

2. 未享受购房政策优惠的住房未达标职工,其差额补贴或级差补贴按新标准计发,计算公式为:应补贴额=基准补贴额2000元/建筑平方米+每年16.5元/建筑平方米×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前的工龄)×差额面积。已按原标准计入职工个人账户或领取差额补贴的,应按新标准重新计算,补发差额部分。

五、特殊情况职工住房补贴发放和测算说明

(一)离异职工住房面积核定:夫妻离异后,尽管一方未取得住房,也不能作为无房职工享受住房补贴。因为夫妇双方婚姻续存期间承租或按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事实上已作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应视为双方都享受了房改优惠政策,均核定为离异后夫妇双方的住房面积。

(二)外地调京干部住房补贴的计发参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建设部中共中央组织部、财政部关于易地调动干部住房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厅字200313号)和《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外地调京干部住房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管房改2005484号)执行,报部房改办审核批复。

(三)职工已按规定补交房价款购买的超标部分公有住房的,本人在职务、职称晋升后,按级差面积进行补发。

(四)新职工因特殊原因已按普通公有住房资金标准,承租除集体宿舍之外的公有住房,则应自退出所承租的公有住房的次月开始计发按月补贴。

(五)因公外派人员在国外和港澳地区工作期间,住房补贴暂停发放。回院工作后参考外派前的职级和工资标准补发住房补贴。

(六)199911以后调入本单位的住房未达标或无房职工,确属(提供有效证明)在原单位未领取住房补贴的,由调入单位计发住房补贴。调出人员未领取住房补贴的,其住房补贴由调入单位解决。

六、住房补贴的发放管理

(一)住房补贴的发放程序

1、职工个人申请

申领住房补贴的职工按规定如实填写《农业部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申请审核表》;

2、核实计算补贴

单位根据职工个人档案核实职工住房面积、是否享受购房政策优惠、职务和技术职称晋升等情况,并按照相关文件政策规定计算职工应享受的住房补贴数额。

3、单位范围内公示

将核实后的职工住房情况以及按规定计算的应享受住房补贴数额在本单位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后,发现申请人信息有误的,应及时进行核对、纠正。其中,提供虚假住房信息的,取消申请人申领住房补贴资格。

4、集体研究

公示无异议后将全部材料及发放方案提交本单位领导班子(住房补贴发放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同意,形成上报方案。

5、方案报批

单位以正式文件形式将发放方案报农业部房改办审核批准。

6、批复发放

按照农业部房改办对本单位发放实施方案和有关文件的批复,严格按照实施方案中规定的住房补贴发放顺序,合理确定本年度住房补贴发放对象和发放金额。

(二)住房补贴的发放顺序

1、新职工和无房在职老职工的按月补贴;

2、无房离退休职工的一次性补贴和住房未达到规定面积标准的离退休职工的差额补贴;

3、无房在职老职工的一次性补贴;

41998年底前住房未达标的在职职工差额补贴;

519981231前参加工作的老职工199911以后职务、技术等级晋升后的级差补贴;

6、从其他单位调入我单位的新职工或无房老职工的按月补贴和一次性补贴。

七、严肃住房补贴发放纪律

(一)加强对我院住房制度改革的领导,统筹安排,落实好各项房改政策,促进职工队伍的稳定。

根据我院实际情况,组织有关人员,积极做好政策宣传和住房补贴的发放工作,认真核定职工住房面积和享受购房政策优惠的情况,并对发放工作进行定期自查,对出现的问题及时进行纠正和处理。

(二)对隐瞒现住房情况和配偶住房情况,弄虚作假领取住房补贴的,除责令退回全部住房补贴外,还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职工相应处罚。

八、住房补贴资金来源

中国农业科学院京区单位住房补贴资金来源于国家财政拨款和公有住房出售收入(按规定留足住宅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后的剩余部分)。

九、职工住房补贴已解决情况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建设部等单位关于《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厅字199910号)颁布后,我院自2001年起已按《关于印发〈中国农业科学院京区单位职工购房补贴资金分配方案〉的通知》(农科院计财字2001260号),根据住房补贴资金到位情况,陆续对我院京区单位无房、住房未达标职工计发住房补贴。

十、其他

(一)本方案由院住房补贴发放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二)本方案须经农业部房改办批复后方可实施。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