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科学院本级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报销规定(试行)(农科办财〔2007〕147号)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国农业科学院本级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级公益性科研院所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教〔2006〕288号)和《中央级公益性科研院所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中国农业科学院院本级实施细则》(农科院财〔2007〕356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获得院本级基本科研业务费支持的院属研究所和院本级各部门(以下简称项目单位)。
第三条 院本级基本科研业务费在院长的领导下,由财务局统一管理,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
第四条 院本级基本科研业务费按项目进行单独核算。
第五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主要用于支持项目单位的优秀科研人员和团队完成项目研究所开支的直接研究经费,包括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差旅费、会议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和项目申请时单独核定的其他支出。不得开支有工资性收入的人员工资、奖金、津补贴和福利支出,不得购置大型仪器设备(5万以上),不得分摊院所公共管理和运行费用(含科研房屋占用费),不得开支罚款、捐赠、赞助、投资等。
第六条 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签订的《项目任务书》使用专项经费。
第七条 项目预算如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应及时报批并将批准后的项目支出明细预算报财务管理部门。
第八条 机关各部门承担的项目,适用《中国农业科学院机关财务管理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其经费审批程序为:
(一)经办人填写由财务局统一印制的内部财务专用单据;
(二)项目负责人审核、签字;
(三)局长审批、签字。
第九条 院属研究所承担项目的管理程序:
(一)项目单位签订的任务书(含项目支出明细预算)应分别报院财务局会计处、单位财务部门各一份,以便财务部门共同加强管理。
(二)项目单位应指定一名专人负责管理项目经费,并将项目负责人、单位主管财务工作的领导、单位财务部门负责人、项目经办人的签字手迹报财务局会计处备案。
(三)经费报销程序:
1、经办人填写由财务局印制的专用报销单据(见附件);
2、项目负责人审核、签字;
3、单位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
4、单位主管财务工作的领导审批、签字。
(四)项目单位应在每周的星期三办理经费报销业务,并提前2个工作日预约,以便财务部门备款。
(五)财务局对院属研究所不办理现金借款,每次现金报销额度应限制在1万元以内;领取支票和汇款不受此限制,支票领取一个月之内必须报销。
(六)项目支出发票付款单位名称为中国农业科学院。
第十条 项目经费按项目支出明细预算需要政府采购的购买支出,必须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支出必须办理固定资产登记等有关手续。
第十二条 支出凭证应填制完整。“会议费”、“办公用品”、“试验材料”、“耗材”、“配件”等要附经收款单位盖章的明细清单并由经办人签字,清单总金额要与发票金额一致。
第十三条 对不符合规定的支出凭证,财务人员有权拒绝报销。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应按照任务书确定的项目执行年限,抓紧执行预算。逾期仍有结余,按照财政部结余资金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院财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