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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工作的通知(农财发〔2008〕132号)

文章来源: | 作者:  点击数: 次 | 发布时间:2014-03-11 | 【 字体:    

部机关各司局,部属事业单位,部直属垦区:

为进一步加强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2394号)、《农业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农财发20033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0891号)等规定,现就我部机关及直属单位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报及评审工作有关问题提出如下要求:

一、认真做好竣工财务决算编制的前期准备工作

(一)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要注意相关资料的积累和保存,并按有关规定存档立卷。应以如下资料为依据,编制竣工财务决算:

1.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制度。

2. 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

3. 初步设计、概算及其调整的批准文件。

4. 历年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项目支出预算。

5. 项目施工设计资料。

6. 工程、货物和服务采购相关合同(协议),以及招投标、竞争性谈判或询价过程的相关文件。

7. 工程结算及验收相关资料。

8. 会计核算及财务管理资料。

(二)建设单位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前,要对照相关规定和初步设计及概预算批复文件、项目调整的批准文件等进行自查,发现以下问题,应及时纠正:

1. 不应在基本建设投资中列支的各项费用。

2. 与项目建设内容无关的购建支出。

3. 超概算、超标准的各项支出。

4. 填制内容或签章手续不完整的会计凭证。

(三)建设单位要做好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前的清理工作,确保账账、账证、账表、账实相符。清理工作主要包括:

1. 归集整理基本建设项目各种档案资料。

2. 逐项清点核实施工现场和库存的材料物资,做好施工现场剩余材料物资的回收。

3. 逐项盘点核实各种材料、设备、工具、器具并妥善保管。

4. 对需要处理的材料和物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不得任意侵占、挪用和私分。

5. 清理各项债权、债务,并及时清收应收款项和清偿应付款项。

6. 做好账务处理工作,按规定分配基本建设收入和竣工结余资金,留用的资金如实入账,不得转移、隐匿。

(四)基建项目清理完毕后,具备如下条件,建设单位方可申报竣工财务决算。

1. 已按《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规定》(农计发200410号)等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且验收合格。

2. 预留尾工工程款不超过项目投资总概算5%。

3. 项目档案资料齐全、完整,并分类立卷。

4. 工程类和概算总投资200万元以上(含)设备购置类的,业经中介机构或审计机关审计。

5. 对自查和上级单位、中介机构或审计机关在检查、审计中提出的问题,已经整改完毕。

二、认真做好竣工财务决算的编报工作

(一)建设单位在申请竣工验收前,应按有关要求编制竣工财务决算。项目竣工验收后30个工作日内,须根据竣工验收意见及资金支付情况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的调整及申报工作。凡已超过批准的试运行期,并已符合验收条件但未及时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的,视同项目已正式投产,其费用不得从基本建设投资中支出,已支出的,由建设单位以自有资金归还。试运行期按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二)对于建设周期长、建设内容多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报可采取先单项、后整体的方式。

1. 单项工程竣工,具备交付使用条件的,可先编制单项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待建设项目全部竣工后编制项目竣工财务总决算。

2. 项目建设内容涉及设备购置的,部分设备完成购置并符合交付使用条件时,可视同单项工程竣工。

3. 单项工程竣工财务决算不能替代项目竣工财务总决算。已编制竣工财务决算的单项工程,其资产暂按交付使用处理,最终交付使用资产的价值以项目竣工财务总决算的批复为准。

(三)申报竣工财务决算的材料应包括:

1. 报请审批竣工财务决算的正式文件。

2. 竣工财务决算报表。主要有(表式见附件1):

1)封面;

2)基本建设项目概况表(建竣决01表);

3)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表(建竣决02表);

4)基本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总表(建竣决03表);

5)基本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建竣决04表);

建设单位不得擅自更改或缩减报表栏目和指标,但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或按竣工财务决算评审机构的要求增加待摊投资明细表、转出投资明细表、待核销基建支出明细表等。竣工财务决算报表中所列栏目必须完整、准确、如实填列。

3. 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主要包括:

1)基本建设项目概况,包括项目申报审批情况,资金来源和到位情况,批准的建设内容、建设期限、总投资及其构成,实际完成投资情况等。

2)会计账务的处理、财产物资清理及债权债务的清偿情况说明。

3)预备费动用情况。

4)征地拆迁补偿情况、移民安置情况。

5)货物、工程、服务采购实施情况,合同(协议)履行情况。

6)待摊投资构成情况及分摊方法说明。

7)待核销基建支出构成情况及核销原因说明。

8)转出投资构成情况及转出原因说明。

9)未完工程量及相应预留资金情况说明。

10)基建结余资金的来源、核算和分配情况说明。

11)概算、预算执行情况及分析,主要分析决算与概算的差异及原因。

12)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的分析、计算情况。

13)历次审计、核查、稽察及整改情况。

14)项目管理的经验、问题和建议。

15)需说明的其他重要事项。

4. 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及初步设计批复文件(复印件)。

5. 项目历年投资计划及中央财政预算文件(复印件)。

6. 按规定须经中介机构审计的,需附完整的审计报告。

7. 其他与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相关的资料。

三、加强竣工财务决算审核和审批管理

(一)经营性项目投资额在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非经营性项目投资额在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上的为大中型项目,其竣工财务决算须逐级上报,并经部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其他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审批,按以下权限进行:

1. 部直属农业事业单位承担的项目,以及部机关的基本建设项目,其竣工财务决算报部财务司审批。

2. 中国农业科学院、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以下简称三院)本级承担的项目,报部财务司审批;三院所属单位承担的项目,其竣工财务决算报院本级审批。

3. 部直属垦区本级承担的项目,其竣工财务决算报部农垦局审批;垦区下属各单位承担的项目,其竣工财务决算报垦区本级审批。

4. 部农垦局、各垦区本级、三院本级收到下属单位申报的竣工财务决算后,对于规定审批权限内的,应及时组织评审和审批,并将审批结果报部财务司备案;对于按规定应报部财务司或财政部审批的,应于收到申报文件后及时审核并转报部财务司。

(二)竣工财务决算实行先评审,后审批的办法。按规定应由部财务司审批的竣工财务决算,委托部财会服务中心对各单位报送的竣工财务决算进行评审,根据评审意见予以批复。部农垦局、各直属垦区和三院在按规定权限批复竣工财务决算前,也应按本通知要求,自行委托评审机构,开展评审工作。

(三)按规定须报财政部审批的竣工财务决算,财务司、部农垦局、各直属垦区和三院均应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并附审核意见及对主要问题的处理意见。审核重点:项目是否按规定程序和权限进行立项、可研和初步设计报批工作;项目建设超标准、超规模、超概算投资等问题评审;项目竣工财务决算金额的正确性评审;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资料的完整性评审;项目建设过程中主要问题的整改情况评审等。

(四)竣工财务决算评审工作采取报送评审和现场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投资额5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评审机构对建设单位报送的材料进行评审。投资额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评审机构到建设单位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核实账务、盘点实物、询问有关人员等方式进行评审。

(五)评审机构接受委托后应尽快开展评审工作,评审中应加强与建设单位的沟通和协调,并将相关事项与建设单位进行确认。建设单位对评审意见持保留态度的,应在评审报告中说明。评审中发现的重大财务违规问题,要及时取证并作为评审报告的附件。

(六)评审结束并交换意见后,评审机构应以正式文件形式提交评审报告。评审报告主要内容应包括:项目概况、资金来源、审核说明、审核依据、审核结果、投资绩效评价、评审意见和建议,并附有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汇总表(见附件2)、待摊投资明细表(见附件3)、转出投资明细表(见附件4)、待摊投资分配明细表(见附件5)。评审报告需评审组成员与建设单位负责人共同签章确认。

四、其他要求

竣工财务决算是综合反映项目建设成果及其财务状况的总结性报告,是核定新增固定资产价值和办理资产交付使用手续的依据,是考核基本建设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和评价投资绩效的基础,是项目建设管理中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作用和意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工作。

(一)加强竣工财务决算的组织领导

及时、准确、完整地编报竣工财务决算,是建设单位必须依法履行的职责。建设单位要加强对竣工财务决算的组织领导,明确竣工财务决算监管责任人,组织财务、计划、工程技术等专业人员组成编制竣工财务决算的临时性工作小组,分解任务,明确责任,加强协调,相互配合,确保相关人员正常履行职责,协调设计、施工、监理、审计等机构配合,共同做好编报工作。在竣工财务决算未经批复前,相关机构和临时性工作小组均不得撤销,项目负责人及财务主管人员不得调离。

(二)强化竣工财务决算后续工作责任

建设单位应在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30日内,组织办理完成有关资产交付使用手续和各项账务处理工作,防止基建财务账和单位资产账的脱节,杜绝账外资产的出现。未经批复的竣工财务决算,不得作为交付使用资产入账的依据。建设单位应将批复核定的项目结余资金按规定进行处理,应当上缴中央财政的结余资金必须及时如数上缴。

(三)建立竣工财务决算质量控制制度

部财务司要采取重点检查、随机抽查等方式加强对建设单位竣工财务决算的质量控制。同时,为提高竣工财务决算工作质量,加快基本建设项目预算执行进度,强化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财务监督,部财务司可对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或预算执行进度较慢的建设项目进行中期财务评审。对存在问题的,由财务司会同发展计划司根据具体情节给予限期整改、通报批评、暂停拨款、调减预算、收回投资等处罚。

(四)加快竣工财务决算编报清理工作

建设单位对本通知印发前已竣工但未按规定编报竣工财务决算的项目,应逐项进行清理,并于本通知印发后3个月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的编报工作。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编报工作的,应提交情况说明并提出解决问题的计划安排,报部财务司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