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科学院本级财务管理实施细则(农科办财〔2008〕19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院本级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保障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中国农业科学院财务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院本级业务特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院机关各部门(以下简称院本级)。
第三条 院本级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预算,科学配置资金;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财务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加强经济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如实反映财务状况,对院本级经济活动进行预测、控制和监督。
第四条 院本级财务活动在院长的领导下,由财务局统一管理。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五条 院本级预算是根据本级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包含财政性资金和其他各项资金在内的综合性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实行核定收支、超支不补、结余分类管理的预算管理办法。
第六条 预算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收入预算包括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等,支出预算包括基本支出、项目支出、经营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和自筹基建支出等。
基本支出预算是院本级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编制的年度基本支出计划,包括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人员经费包括在职职工的基本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按规定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以及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费、津贴补贴,退职人员的生活费等;公用经费分为日常公用经费和院专项经费,日常公用经费主要是院本级各部门办理公务所发生的水电费、差旅费、办公费等;院专项经费是各部门根据自身业务和年度工作计划单独申请的、具有专项用途的公用经费。
项目支出预算是院本级为完成其特定的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预算之外编制的年度项目支出计划,主要包括科学技术项目和农业项目,科学技术项目包括修缮购置专项经费、基本科研业务费、非营利性科研机构改革专项启动费等,农业项目包括农业国际交流与合作专项经费等。
第七条 预算编制在院长主持下,由财务局组织本级各部门,根据事业发展需要与财力可能,以及预算年度收支增减因素,参考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测算编制。
第八条 预算编制的基本要求:
(一)预算必须全面反映年度收入和支出;
(二)编制预算必须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统筹兼顾、保证重点的原则,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三)基本支出预算要统筹安排,保证本级日常工作的正常运转;项目支出预算要围绕院本级年度工作重点,有明确的项目目标、实施计划和科学合理的经费预算。
第九条 预算编制的方法:
(一)收入预算的编制:
1.当年财政拨款由财务局根据主管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编制。
2.上年结转经费由承担财政项目的相关部门根据上年项目预算执行情况测算编制。
3.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由相关部门根据自身分管的业务编制。
资产处置收入属于国家所有,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和财政国库收缴管理的规定上缴中央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房屋出租收入、投资收益、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等均应按要求认真测算编制。
(二)支出预算的编制:
1.基本支出预算由财务局组织本级各部门编制。
(1)人员经费预算参照上年实际支出,考虑本年人员增减、新出台政策等因素测算编制;
(2)日常公用经费预算根据各局实有人数按定额编制;
(3)院专项预算的编制:
首先由院本级各部门根据预算编制的有关要求,结合年度工作提出支出计划;财务局根据上级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提出预算分配方案,报院长审批后下达各部门,各部门按预算控制数调整、上报支出计划。
2.项目支出预算根据项目管理的有关要求由财务局组织项目负责人编制。
3.经营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由相关部门根据自身分管的业务编制。
4.自筹基本建设支出由基本建设局测算,会同财务局共同编制,其中动用自有资金的部分由财务局按规定报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条 院本级年度预算草案形成后,由财务局上报院长,经院长审批后纳入全院预算按规定渠道上报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预算执行与调整:
(一)院本级预算一般不予调整;
(二)确需调整预算的事项,应逐级上报审批;
(三)在主管部门未正式下达预算前,本级各部门第一季度、第二季度的预算执行原则上以财务局核定的预算控制数为依据。当主管部门批复的预算与预算控制数相差较大时,财务局应根据批复的预算及时进行调整并通知各部门;
(四)院本级各部门应当在按计划完成年度工作的同时,严格执行预算,保证预算的执行进度。
第三章 收入和支出管理
第十二条 院本级收入管理的有关要求:
(一)院本级所有收入应全部纳入本级预算由财务局统一管理,各部门不得隐瞒、截留各项收入,不得公款私存,不得设立小金库;
(二)各部门从事本职工作不得擅自收取任何费用,确需收取有关费用的,除按规定编报预算外,须依照收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在依法办理收费业务的审批手续后,由财务局办理收费业务;
(三)财务局应严格管理各类收据和发票,严禁超范围使用,并保证出具的票据真实、合法。
第十三条 基本支出、项目支出管理的有关要求:
(一)基本支出的管理:
1.人员经费。人事局负责人员支出范围、人员职级及支出的标准,财务局负责经费的发放。人员经费支出标准要符合国家、地方、院三级制定的相应标准。当发生升职、降级、新增、调离、辞退、病休、死亡等人事变动时,人事局应及时通知财务局调整发放范围和标准。人员经费按以下三部分分别管理,国家规定的人员支出(包括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等)由财政资金支出,不足部分由事业性收入弥补;部门、地方出台的津贴、补贴按相关规定执行;奖励性工资,以及单位自行规定的津贴、补贴等,除国家拨付的部分外,用事业性收入解决。
2.日常公用经费支出的管理应按年初核定的预算执行,不得超支。
3.院专项经费支出的开支范围应严格依照预算执行,不得变更用途。经费的使用应根据年度工作计划执行,不得在年底突击使用。
(二)项目支出的管理:
1.项目支出应按项目预算进行单独核算。本级各部门在使用项目经费前,应将项目预算提交财务局,以便加强管理。
2.项目经费有专门管理办法的,按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院本级科研课题经费管理的有关要求:
(一)院本级各部门申报的课题经费需财务部门签署意见时,财务局应对课题合同书进行审核,并对审核通过的课题合同按规定加盖印鉴;
(二)课题经费到账前,课题负责人要向财务局提供课题合同书和预算书;
(三)课题经费的管理应严格执行相关经费管理办法和预算,杜绝支出的随意性;
(四)课题结题后,应及时进行验收,课题结余经费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支出手续和支出凭证的有关要求:
(一)支出的手续要齐全。
1.院本级组织的会议、培训在办理借款时应提供相关通知和预算,办理报销业务时还需提供加盖有效印章的支出明细单。会议或培训预算需事先经过财务局审核。
2.院本级工作人员参加由外单位组织的会议或培训,借款或报销时应将会议或培训通知附后。
3.院本级按规定需要政府采购的购买支出,必须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属于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的,办理支出时应将供货合同、电子验收单作为原始凭证入账。办理其他大宗购买服务业务(单笔1万元或批量购买1万元以上)的,应签订相关协议并作为支出凭证的附件。
4.院本级各部门对外支付劳务费(日常工作中支付给本级没有工资性收入的临时聘用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的劳务性费用)要书面说明支付理由,注明劳务费领取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单位等,按规定权限进行审批。
5.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支出必须在报销前先办理固定资产登记的有关手续。
(二)支出凭证要合法。对不符合规定的支出凭证,财务人员有权拒绝报销。
(三)支出凭证应填制完整。“办公用品”、“试验材料”、“耗材”、“配件”等要附有有效的明细清单并由经办人签字,清单总金额要与发票金额一致。
第十六条 纳入部门预算的财政资金的支出应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院本级各项支出形成的固定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应严格执行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四章 结余和分配管理
第十八条 收支结余是指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包括事业结余、经营结余、拨入专款结存等。
第十九条 收支结余,除财政资金结余按规定管理外,其余部分按有关规定进行分配。
第二十条 院本级财政资金结余分为基本支出结余和项目支出结余。
基本支出结余是指院本级人员经费、日常公用经费和院专项经费形成的结余。
项目支出结余分为净结余资金和专项结余资金。净结余资金是指项目当年已完成形成的结余资金,由于受政策变化、计划调整等因素影响,项目中止或撤销形成的结余资金和某一预算年度安排的项目支出连续两年未动用、或者连续三年仍未使用完形成的结余;专项结余资金是指项目当年已执行但尚未完成而形成的结余资金,或项目因故当年未执行,需要推迟到下年执行形成的结余资金。
第二十一条 院本级年末财政资金结余实行分类管理:
(一)基本支出结余由财务局统一调剂,用于弥补院本级经费不足。
(二)项目支出结余按净结余资金和专项结余资金分别管理:
有净结余资金的部门,在申报下年预算时,应将净结余资金全部作为下一年度预算的首要来源,统筹用于本级重点项目支出,经批复后按预算执行。
院本级连续年度安排预算的延续项目,有专项结余资金的,在申报下一年度预算时,应按规定结合项目进展情况主动统筹部分结余资金,再向主管部门申请增加预算。
院本级在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动用净结余资金安排项目支出,或调整项目支出专项结余资金使用用途的,应按规定程序报主管部门审批。
第五章 基金管理
第二十二条 事业基金是院本级拥有的非限定用途的净资产,包括一般基金和投资基金。
(一)一般基金由院本级年度收支结余的一定比例分配转入,可用于弥补院本级年度收支差额。
(二)投资基金是指院本级对外投资的原始账面价值。
第二十三条 专用基金是院本级按规定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包括修购基金、职工福利基金、科技成果转化基金和其他基金。按照“先提后用、专款专用”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六章 货币资金和往来款项管理
第二十四条 货币资金是院本级所拥有的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往来款项包括应收款项、应付和暂存款项等。
第二十五条 院本级要加强现金管理,严格执行国务院颁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按规定范围使用现金结算,超过1000元的采购支出应使用支票结算。
大额现金(5000元以上)的使用应提前1个报销日通知财务局备款。
第二十六条 院本级要严格遵守结算纪律,不得租借银行账户,不得开具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不得套取银行信用。已签发的转账支票如有遗失,要立即挂失并声明作废,造成损失的,由经办人负责赔偿。
第二十七条 院本级各部门因业务需要领取支票或现金的,须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经办人办理支票结算业务,应于15个工作日内到财务部门办理报销手续。
第二十八条 院本级借款主要分为个人借款和单位借款。
(一)个人借款是指应向职工个人收取的各种垫付款项。院本级职工因异地出差、购买办公用品、发放劳务报酬等需要支取现金的,经所在局领导批准后可向财务局办理个人借款。个人借款应在1个月内归还。各部门要控制借款的资金额度、使用时间,及时对借款进行清理。对长期拖欠的个人借款,应当建立经办人、批准人负责的责任机制。对六个月以上不归还个人借款的,财务局可停止向该部门办理个人借款。在职职工调离院本级或办理退休手续前应还清个人借款,人事局在办理职工调离和退休手续时应要求职工提交由财务局开具的结清个人借款的证明。
(二)单位借款是指暂付给机关各部门和院属单位的款项。机关各部门及京区单位因办理业务需要财务局预先垫付资金时,应商财务局同意后,通过内部请示书面报请院长批准后交财务局办理。院属京外单位因业务需要在财务局借款的,要出具由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开具的借款单,借款单上应注明办理借款人员的姓名、事由、还款时间,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财务章。经办人员携带本人身份证和借款单办理借款业务时,还要由财务局主管局长审批。
第二十九条 各部门不得用本单位所拥有的任何资产为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保证、抵押、留置和定金等形式的担保或反担保。
第三十条 应付和暂存款项要及时清付。应缴款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正确计算、分别列示、足额上缴,不得无故拖延、截留和坐支。
第七章 内部控制管理
第三十一条 院本级应加强内部监督管理,实行收入确认制度、借款和报销审批制度、财会人员岗位责任制、监督管理制度和财务会计分析报告等制度。
第三十二条 收入确认制度。当发生未纳入部门预算的拨款等收入业务时,经办人填制收入确认单(见附件),经处长、局长审核确认后,纳入本级财务统一管理。
第三十三条 借款、报销审批制度。经办人填制借款、报销凭单,经审核批准后办理借款、报销手续。
(一)常规性借款、报销业务的审批程序:
1.经办人填写由财务局统一印制的内部财务专用单据(借款单、支票领用单、综合审批单、差旅费报销单等);
2.处长审核、签字;
3.主管局长审批、签字。
(二)下列事项在履行常规性的审批程序后,须由财务局局长审批:
1.单次金额超过4万元(含4万元)的现金借款及支出;
2.不在本级各部门年度预算内的支出项目;
3.项目经费支出超过2万元的维修、设备购置等项目;
4.其他特殊事项。
(三)本级各局局长如长期外出,应书面委托他人代理行使审批权限并送交财务局备案。
(四)院本级项目除特殊情况,不得授权本级之外的人员办理经费审批事项。
第三十四条 银行账户管理制度。院本级应严格执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审计署颁布的《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各部门不得留有财政审批之外的银行账户,现有银行账户要依照相关规定履行审批、备案、年检手续。
第三十五条 财会人员监督管理制度。财会人员应当遵守国家各项财经法律、法规和财会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保证资金安全。
(一)对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财务收支行为不予办理;
(二)对违反规定未纳入本级统一管理的收支行为,一经发现,应当立即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当向主管领导提出书面意见请求处理;
(三)对审批手续不齐全的财务收支,应当退回,要求补充齐全后再予办理。
(四)对非院本级在职人员办理的除药费之外的借款、拨款、报销等业务在相关部门领导签署意见并报财务局备案才予受理。
第三十六条 财务会计分析报告制度。财务局在对院本级全部经济活动进行会计核算与监督管理的基础上,应当定期编制财务会计分析报告,及时提供客观、真实的财务信息,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第三十七条 接受检查制度。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接受审计、税务、财政、经费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据实提供相关资料,不得拒绝、匿藏、伪造、篡改、谎报。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院本级基本建设经费和住房改革经费管理与本办法相冲突的,适用相关的管理办法。
第三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实行,原《中国农业科学院机关财务管理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第四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院财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