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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科学院本级财政项目预算执行管理办法(暂行)(农科办财〔2008〕197号)

文章来源: | 作者:  点击数: 次 | 发布时间:2014-03-11 | 【 字体:    

 

第一条  为加强院本级财政项目预算执行管理工作,提高财政支出管理水平,根据农业部、财政部关于预算执行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院本级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院本级各部门承担的财政项目经费的管理工作。本办法所指财政项目,含当年预算下达的财政项目和以前年度项目任务尚未完成、结转本年继续使用的财政项目。

第三条  院本级财政项目预算执行工作的主要任务是:根据项目预算和项目工作任务,统筹规划,在按期完成项目任务、严格执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相关财务管理规定的同时,合理安排预算执行进度,切实提高财政资金的运行效率和使用效益。

第四条  院本级财政项目预算执行工作在院长的领导下,由财务局统一负责经费的管理,各部门负责项目预算的具体执行工作。

第五条  院本级各部门在编制、上报项目预算时,应细化项目实施方案,并按要求编制、上报项目分月支出计划。分月支出计划应符合主管部门的执行进度要求。

第六条  院本级承担的财政项目,在预算已上报但未正式下达前,应提前做好项目实施的前期准备工作。

第七条  各部门应维护预算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严格依法执行预算。

(一)严格执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相关财务管理办法;

(二)严格执行项目实施方案和预算;

(三)严格执行项目分月支出计划;

(四)及时提供项目预算执行的相关材料。

第八条  财政项目预算一般不予调整。确有必要调整的,相关部门应当按照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及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按程序进行核批。

第九条  院本级应建立各部门和财务局促进预算执行的联动机制。财务局应及时清理院本级财政项目支出,掌握项目进展情况,与项目分月支出计划进行对比分析,并及时通知预算执行部门;预算执行缓慢的部门应认真分析预算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研究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并予以落实。

第十条  财务局对项目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定期通报制度。

第十一条  财务局应严格按照相关项目的管理办法加强项目经费的监督管理,保证财政资金的安全运行。

第十二条  院本级管理的财政项目,除特殊情况外,不得在年底形成结余。

第十三条  年末存在项目结余资金的部门,应按要求对结余的原因进行详细说明。

第十四条  项目任务结束后,各部门应结合所承担的项目任务,对项目预算编制、预算进度安排、自身预算执行能力、影响项目执行的其他因素等进行总结、分析,并在以后年度的预算编制和执行中加以改进。

第十五条  用财政资金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预算执行适用相关的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中国农业科学院本级财务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院财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