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院机关职工医疗费报销办法的通知
院机关各部门: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真正体现“以人为本”的理念,切实减轻职工的医疗费负担,经研究,对院机关人员2009年医疗费用在现行报销比例不变(农科院计财字[2000]333号)的情况下,职工个人账户与统筹经费起付标准(1500元)之间原需个人负担的部分改由单位承担。本规定自通知下发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财务局
2009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