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科学院外汇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农科院(财)〔2011〕286号)
中国农业科学院关于印发外汇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农科院(财)〔2011〕286号
院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院外汇财务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中国农业科学院外汇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中国农业科学院外汇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院外汇财务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财政部、外交部《关于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以及财政部关于《因公临时出国用汇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本级及各研究所、研究生院等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外汇,包括外汇现汇和非贸易非经营性购汇人民币限额用汇。
外汇现汇,是指我院各单位与境外单位或个人因进行合作研究汇入院外汇现汇账户并由院代管的合作研究项目费。
非贸易非经营性购汇人民币限额(以下简称人民币限额),是指在财政预算内、非贸易项下从事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活动所需要的外汇。这类用汇实行人民币预算限额控制购汇,我院人民币限额购汇主要包括出国用汇、科研用汇和专家用汇等。
第四条 财务局是我院外汇财务管理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按照国家相关政策和制度的要求,组织预算的编制、执行和决算工作,组织会计核算、按要求报送各类统计报表。
各单位是外汇财务管理的具体执行部门,负责按照财务局的要求办理本单位的用汇业务,并按要求进行会计核算、报送各类统计报表。
第五条 各单位外汇业务收支应纳入单位预算统一管理。其中人民币限额预算由院财务局根据农业部的要求组织各单位单独编制,按照农业部核定的预算额度安排使用。
第六条 我院外汇现汇及人民币限额账户由院财务局统一开设,按各单位分户核算。具备条件的单位,经院财务局同意,其外汇现汇账户也可以在当地单独开设。
第二章 外汇使用程序
第七条 各单位办理出国用汇、科研用汇、专家用汇需要使用外汇的应分别提供以下资料:
(一)出国用汇,指因公出国考察、访问、学习、培训、出席国际会议或合作研究等用汇。
1.由单位领导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用汇申请书(用单位公文纸),使用外汇现汇的还需项目主持人签字。
2.出国(赴港、澳)任务批件的复印件。
3.中国农业科学院内部签报的复印件。
4.国外邀请函(中英文)。
5.出国用汇预算表:
(1)使用人民币限额的出国团组,预算表从院财务局领取;
(2)使用外汇现汇的出国团组,预算表一式二份(见附件一)。
6.如有城市间交通费,应附上国外日程安排。
7.经费预算表(办理出国任务批件时由单位财务部门盖章的表)
8.使用外汇现汇出国的单位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1)出国团组中所有人员的护照、签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2)出国团组中所有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二)科研用汇,指因课题研究需购买实验材料、试剂、小型实验仪器、缴纳会员费和论文版面费等用汇。
1.由单位领导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用汇申请书(用单位公文纸)。
2.国外付款通知或发票。国外付款通知或发票必须用中文注明收款单位、开支内容、日期、金额等,并由单位领导及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单位财务章。
3.支付论文版面及修改费的,同时要附上论文第一页复印件。
(三)专家用汇,主要指各单位邀请外国专家的国际旅费。
1.由单位领导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用汇申请书(用单位公文纸)。
2.中国农业科学院《关于邀请××国家××人访华的请示》的内部签报复印件。
3.中国农业科学院被授权单位邀请函复印件。
4.被邀请外国专家的电子客票行程单、登机牌等。
5.被邀请外国专家的护照及签证复印件。
6.被邀请外国专家签字的领款单。
第八条 京外单位使用人民币限额的出国团组或个人,要先将人民币汇入院财务局基本账户后再办理用汇。
第九条 出国人员回国后,应在一个月内到财务部门办理报销、核销用汇手续。
出国团组先到财务局办理核销用汇手续,再到本单位报销。销核用汇时,应携带团组所有人员的护照及出入境签证复印件、发票原件、临时出国代表团组外汇开支核销表、出国任务批件复印件、中国农业科学院出国申报单复印件等。
出国团组在没有办理用汇核销手续前,出国人员所在单位不得办理财务报销手续。
第三章 外汇现汇管理
第十条 我院外汇现汇管理包括现汇收入和支出管理。外汇现汇收入包括境外国际组织、政府及友好团体、个人对我国农业科学研究方面的无偿资助款或捐赠款等。支出范围包括按捐赠人意愿购买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出国进修、考察以及学术交流活动等方面的支出。
第十一条 各单位取得外汇现汇收入后应及时、足额纳入专设的外汇账户进行核算和管理,不准截留和挪用,不得隐瞒收入私设外币现钞“小金库”。
第十二条 各单位与外方签定合作研究合同或口头协议并获知外汇收入已汇至我院外汇现汇账户后,应及时将汇款单位名称、国别、项目编号、汇款时间、汇款金额等通知院财务局,以便汇款及时入账并进行分户核算和统计申报工作。
第十三条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银行的要求,凡是国外汇入的合作项目经费,相关单位都要向财务局提供与境外单位签订的合同或合作协议的复印件。否则,相关款项将无法进入我院外汇账户。
第十四条 外汇现汇存款的利息收入,院计提10%的管理费,用于中国银行手续费等方面的支出,剩余部分按季度分配给有关各单位。
第十五条 各单位年终依据院财务局提供的“外汇现汇对账单”,将外汇现汇收支列入本单位的财务收支。
第十六条 国内外汇现汇收支业务均以人民币进行计价结算。
第四章 出国(境)费用管理
第十七条 各单位应根据外事审批部门出具的出国团组审批意见,结合经财政部门批复的本单位出国(境)费预算为因公出国团组安排经费,不得为未经外事审批部门审批和没有出国(境)费预算的团组安排出国(境)经费。
第十八条 出国团组和个人在国外的所有外汇开支必须取得有效的原始凭证,并用中文注明日期、用途及金额,填写临时出国用汇核销表(在院财务局领取)、国外开支记录表(见附表二)和中国农业科学院国外生活费领款单(见附表三)方可报销。
第十九条 因公临时出国人员的费用开支标准,依据《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01]73号)执行。
在国(境)外停留60天(不含60天)以上的短期出国(境)培训人员、合作研究人员等的出国费用开支标准,依据《国家外国专家局、财政部〈关于调整短期出国(境)培训生活费开支标准和部分国家培训币种〉的通知》(外专发[2002]95号)执行。
中长期(指90天以上,含90天)的出国培训、合作研究人员等出国费用开支标准,依据《国家外国专家局、财政部〈关于调整中长期出国(境)培训人员费用开支标准〉的通知》(外专发[2006]172号)执行。
第二十条 出国团组的住宿费要严格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执行,副部级以及相当于副部级以上人员根据工作需要,本着节约的原则安排,据实报销;其他人员在规定的住宿费标准之内予以报销。
参加大型国际会议或活动的出国人员,其住宿费也应按预算标准执行,如对方组织单位要求统一安排住宿,亦应严格把关并通过询价方式从紧安排,同时要在用汇申请书上说明,并附上组织单位统一安排住宿的通知或三家同类宾馆的询价单。取得的发票应由单位领导、团长、经办人签字。
第二十一条 出国人员根据出访任务需要在一个国家或多个国家城市间旅行,应事先在出访计划中列明,并经本单位领导批准,在国内购买往返联程机票时,应尽量将城市间交通费包含在国际旅费中。确需单独开支的,根据外方邀请函和批准的出国活动路线,凭原始交通票据据实报销,但不得超过同程间国际机票的价格。参加国际会议原则上不得报销城市间交通费。
城市间交通费原始票据要用中文注明城市名称、事由,并由单位领导、团长及经办人签字。
第二十二条 出国团组在国外确需开支的翻译费等费用,必须随出国用汇计划和申请书一起报批。
第二十三条 出国团组在出国期间,有关费用如由外方负担的,应如实申报,并扣减相应出国费用。
第二十四条 出国团组必须按批准的用汇项目和出国预算使用外汇,不得擅自突破,结余外汇必须如数退回,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或挪作他用。
第二十五条 出国团组和个人在国内已领取国外生活费,在国外如发生下列款项应全部上缴,不得挪用或私分。
(一)国外接待部门或国际组织等赠发的零用费、生活补助费、住宿费等;
(二)住宿费、机票的回扣和公款利息收入等;
(三)出国团组和个人取得的其他应上缴收入(包括从事科研合作和学术交流的劳务费、出国展览的展品收入等)。
第二十六条 出国团组在国(境)外需要兑换当地货币时,须索要兑换部门的兑换水单,以此作为报销时的折算依据。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院财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